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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方明:公共产品价格公平的三维保障体系
文章来源:韩方明
更新时间:2008-3-4 8: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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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方明
持续数月、沸沸扬扬的手机漫游费调整价格听证会日前终于落下帷幕。近年来,有关公共产品的价格问题成了一个烫手山芋,从水电煤、通信费到铁路、民航等公共交通领域,但凡事关民众基本生活的价格调整,都会引起全社会的强烈关注。
公共产品对民众而言属于刚性需求,因此其价格调整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笔者认为,要实现公共产品的价格公平,均衡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应逐步建立并完善公共产品价格公平的三维保障体系。
一维:法律层面——统一立法。市场经济为法治经济。政府和市场都有缺陷,这就需要用法治来界定政府与市场的界限,用法治规制市场与政府失灵,从而为消费者权益保驾护航。
目前,我国没有专门针对公共产品价格管制的法律法规,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与公用事业相关的各部门法中涉及,这使价格主管部门、公共产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在公共产品价格方面的责权不清晰。管制定价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价格略高于产品生产者的边际成本并有微利可图。但在实际工作中,生产者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提供虚假信息。现阶段急需制定一部反映市场客观规律、符合中国国情、保障社会福利最大化的 《公共产品价格法》,重构政府、经营者、消费者权利,依法治价,并搞好外部配套改革。
二维:政府层面——加强监管。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市场经济的核心是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对公共产品而言,因其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最基本利益,政府不能过分强调市场化,但公共服务价格的刚性需求,又决定了其“超额利润”必然要从百姓身上获取。即使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欧美国家,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公共产品,国家仍然采取了强有力的监管。政府相关部门要勇于挑起改善民生的重任,既不要置身事外,更不能为资本做嫁衣。
三维:经营层面——破除垄断。公共产品大多数由垄断行业来提供,由于部门利益所致,现在有些公共产品垄断行业,对利用提价来获取利润的积极性很高,以成本增加、企业亏损为由向政府提出各种要求,使所谓的改革朝有利于垄断集团本身利益的目标发展。我国已制订 《反垄断法》,如何在公共产品领域有效实施该法,适时、适度引入竞争机制,将对建立惠及民生的公共产品公平保障体系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那些属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或产品,在其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中有些环节不再具有自然垄断性。如铁路运输的路轨、电力行业的电网、电信行业的通讯网、城市供水供气的管道具有自然垄断性,而网络以外的环节已不具有自然垄断性。对这些网络的生产经营进行垄断可以提高规模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及其他形式的浪费,政府应果断介入垄断网络的价格管制。而对那些非网络的、非自然垄断的生产经营环节需要引入竞争机制,允许非网络所有者按政府规定的价格及技术标准使用网络,即任何企业都可以在非自己拥有的网络范围内经营非自然垄断性业务。
如此一来,在经营主体方面允许公有公营、公有民营或私有私营等多元主体经营;在经营模式方面,将自然垄断性环节与竞争性环节相分离,将政策性业务与营利性业务相区别,使价格真实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
公共产品的管理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其改革发展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改革之前,我们必须确立一个明确的改革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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